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案卷卷宗阅览or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3-10-30点击率:78

  案卷卷宗阅览or政府信息公开

  1.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或者告知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信息公开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卷宗阅览和信息公开如何区分?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如何处理?

  问    题

  卷宗阅览和信息公开如何区分?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如何处理?

  解答精要

  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或者告知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信息公开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内容

  卷宗阅览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程序过程,查阅行政主体收集、制作的与行政案件有关联的案卷材料之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都规定了案卷阅览制度。我国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案卷阅览制度也无统一规定。我国部分单行法律明确赋予当事人卷宗阅览权,例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还有一种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卷宗阅览权,但是隐含了当事人可以阅览部分案件材料的权利,例如,《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4项规定:“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卷宗阅览权与信息公开申请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卷宗阅览权是当事人在特定行政程序中享有的附属性权利,依附于特定的行政程序。信息公开申请权是当事人独立享有的权利,不依附任何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即享有信息公开申请权。

  第二,权利主体不同。卷宗阅览权的主体有限,仅限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法律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人没有作特别限制。

  第二,权利客体不同。卷宗阅览权的对象,是在特定行政程序中产生、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且其有必要知晓的部分案卷材料。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范围较卷宗阅览权更大。

  第三,权利目的不同。卷宗阅览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能够获取相应信息以保护在自己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防御权。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知情权。

  第四,权利存续期间不同。卷宗阅览权只存续于行政程序过程中,在行政程序开始前和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相对人均不享有卷宗阅览权。法律对于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权利存续期间没有限制,当事人不受限制。

  第五,救济途径不同。对于行政程序中驳回当事人的案卷申请决定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实体决定前的程序性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成熟理论,当事人不能单独对程序性行为提起诉讼,只能在后续实体决定作出后针对实体决定提起诉讼。信息公开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以上分析,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或者告知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信息公开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因为行政程序已经结束,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丧失卷宗阅览权,无法依据法律规定的卷宗阅览权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也不能对未完成的行政程序产生影响,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当事人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撰稿:刘金玲)

  --来源于:天津高院《法官智典 ? 行政审判与国家赔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