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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拆迁奖励能不能拿?
发布日期:2026-04-13点击率:4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拆迁奖励能不能拿?

  众所周知,因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一般都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水井、搭建的存放农具的棚子等)、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等。

  征收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时,除了要给予上述那些最基本的补偿之外,征收方为了能尽快推进征收工作,还会设立拆迁奖励费。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能在征收方规定的时间内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话,征收方除了会给予上述法定的补偿款之外,还会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拆迁奖励费。

  当然了,这个拆迁奖励费,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拿到的,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征收方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交出土地或房屋的话,就有可能拿不到拆迁奖励费,甚至实践中有,有的征收方也会一直对被征收人灌输这个信息,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要是不签订协议,就拿不到这笔补偿款,于是便会在觉得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为了拿拆迁奖励费,从而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土地。

  那么,拆迁奖励费真的那么重要吗?到底该不该拿?

  如我们前面所说,拆迁奖励费是额外的补偿内容,但前提是被征收人需要与征收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言外之意,就是不搬迁,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则拿不到。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能拿到额外的拆迁补偿费,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是一件好,但在拿这笔补偿款之前,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广大被征收人需要审查自己其他的法定补偿是否公平、合理,比如房屋价值是否是按房屋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数量、种类是否与实际相符,确定的补偿标准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如果这些法定的补偿内容都全面,且都合理、公平,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拆迁奖励费则是可以拿的。但如果法定的补偿内容都不全面,补偿标准也不合理、公平,比如被征收房屋附带的院子没有在补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价值没有考虑到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明显还比当初建房时的成本都低,甚至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都没有弄清楚,就直接确定了补偿标准等,那么,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去拿拆迁奖励费,而与征收方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且还是在自己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以后就没有可能推翻该补偿安置协议了。因此,还是那句话,拆迁奖励费可以拿,但在拿之前,先要审查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有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之规定,有没有违反590号令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