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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土地现状调查阶段要注意这些
发布日期:2025-09-09点击率:97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土地现状调查阶段要注意这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590号令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现状调查是摸清房屋具体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包括要弄清楚房屋有没有产权证、房屋面积等等情况,这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对此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并在调查登记结果上签字。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和土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权属未登记、改变用途及注册登记的情况;

  (四)房屋和土地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

  (五)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

  那也就是说,房屋现状调查程序中必须要全方位的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房屋有没有产权证、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房屋有没有住改商的情况,是否有外出租、抵押等等,相关部门在实地调查之后,还需要出具一份房屋现状调查表,调查表中要有房屋现状调查中登记的各种信息,并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这里凯诺拆迁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现状调查阶段,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一来可以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现状调查中的行为,避免其在此过程中做手脚,比如实践中有的会以各种理由缩减房屋面积,以房屋没有产权证,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等等,二来也可以对相关工作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使得其能依法依规的开展房屋现状调查工作。

  另外,房屋现状调查工作应当要以实地走访的方式来推进,所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还要注意征收方出具的房屋现状调查表是否是在实地走访的基础上作出的,如果不是,比如整个征收过程中,并没有见到相关工作人员的身影,也没有人来询问房屋的具体情况,那么该房屋现状调查表从原则上来说则无法反映出被征收房屋的真实情况,建议被征收人不要在这样的房屋现状调查表上签字。

  对于房屋现状调查表中的内容有异议的,即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被征收人也不要签字确认,一旦签字确认,相关部门就会认为你对该房屋现状调查表无异议,从而依据该土地现状调查表中的内容对你进行补偿安置。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房屋现状调查环节一定要重视。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征收行为,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