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经营场所建设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是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前提
发布日期:2026-04-14点击率:2

  经营场所建设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是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前提

  【裁判要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延续经营(批发)许可的,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包含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取得规划许可审批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经履行调查职责、综合权衡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的许可利益后,认为准予延续许可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该公共利益高于私主体利益,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某公司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于2014年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某村7.29亩土地使用权,后与某村合作社解除土地流转协议。2016年11月24日,某资源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775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244平方米仓库等设施,并处罚款47750元。该处罚决定生效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但某资源规划未组织实施。2018年4月24日,某公司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2021年4月23日,某公司向某数据局申请延续许可,但未提交“仓储设施土地合法证明手续”等材料。2023年11月28日,某数据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某公司经营的仓库涉及违法用地,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判令某数据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赔偿243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延续许可过程中,无法提供其建设占地合法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有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的规定,某数据局作出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合法有据,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常见易燃易爆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建设生产经营场所。本案裁判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条件中“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的适用范围,即“符合国家标准”首先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应当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经营场所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不可能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机关遵循《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确立的预防原则和安全性原则,优先考虑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作出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利益衡量合理正当。本案裁判有助于引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严守法律,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经营场所不当等问题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烟花爆竹行业管理。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