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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转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
发布日期:2026-04-13点击率:3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转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

  【裁判要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转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依法负有监督职责,并对转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转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长期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农民工工资包含在施工单位与他人的买卖合同货款中为由,拒绝履行先行清偿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19年5月,某装饰公司将承接的海门某公司的装修工程转包给张某施工。2019年10月12日,张某签订《石材供货合同》后,安排贾某某班组的工人从事石材加工和安装。2021年12月起,某人社局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某装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2022年5月9日,某人社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某装饰公司支付1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44986元,其中涉及贾某某班组14名工人工资578390元。因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某装饰公司应付贾某某班组工程款中包含工人工资,某装饰公司遂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返还被划扣的清偿款、支付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装饰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组织施工,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履行先行清偿义务。贾某某组织14名农民工为某装饰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石材加工和安装劳务,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对象,某装饰公司应当先行支付该14名农民工的工资。买卖合同关系与先行清偿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而后者具有托底保障性和法律强制性。即便民事判决确认工资包含在货款中,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导致拖欠工资时,仍不能免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的义务。因此,某人社局认定某装饰公司限期向贾某某班组农民工支付工资,合法有据,遂判决驳回某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转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负有监督职责,转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负有先行清偿义务。本案判决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价值导向,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只要转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客观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有责任先行清偿。对经调查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转分包且怠于履行监督职责,以致转分包单位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格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既对农民工未及时获得工资负有法律责任,更有义务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货款包含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拒绝清偿的,混淆了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实质为逃避清偿。本案有助于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义务,督促其在规范转分包行为的同时,切实履行对转分包单位的监督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