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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漏项的瑕疵补救和审查处理
发布日期:2023-06-29点击率:144

  法院判例: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漏项的瑕疵补救和审查处理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补偿决定存在漏项,依法应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并确定遗漏的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补充认定且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虑及该补正行为并未违反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增加诉讼成本,且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故对补偿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宣宝库,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冬,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宣宝库因诉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镇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6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宣宝库以北镇市政府作出的北征补字〔2017〕第(1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镇市政府所作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向宣宝库送达后,宣宝库未申请复核和重新鉴定。北镇市政府未与宣宝库就房屋补偿安置达成补偿协议,依照评估价格作出补偿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补偿决定存在漏项,在北镇市政府及时作出补充认定,且宣宝库认可补充认定的情况下,虑及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北镇市政府重作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增加诉讼成本,且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宣宝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宣宝库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均博

  书记员       宫   傲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辽行终16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宣宝库,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辽宁省北镇市广宁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福,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立东,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宣宝库因诉北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镇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宣宝库及北镇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福、邬立东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辽政地[2014]1173号土地批件,同意将西上坡村集体宅基地3.2988公顷征为国有,作为北镇市实施县级规划建设用地。2016年3月27日,北镇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议定,通过鼓楼西北侧区域(三期)征收红线方案。2016年6月28日,北镇市国土资源局和北镇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别出函,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北镇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7年6月1日,北镇市政府作出关于对北镇市鼓楼西北侧区域2017年征收改造的通告,2017年7月13日北镇市政府将鼓楼西北侧区域(2017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2017年8月23日,北镇市政府对该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属于低风险。2017年8月31日,北镇市政府作出北政征字[2017]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经该区域产权人以投票方式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辽宁天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对宣宝库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并送达给宣宝库。2017年11月1日,北镇市政府作出北征补字(2017)第(1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宣宝库送达。宣宝库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无效,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征收人宣德贵已故,其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由其子宣宝库继承。该房屋的土地补偿费已发放至西上坡村委会帐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镇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应否予以撤销。本案被征收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征为国有,作为县级规划建设用地,故北镇市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北镇市政府根据北镇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纪要,对宣宝库居住使用的鼓楼西北侧区域进行征收。该征收项目符合《北镇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北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北镇市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布,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该征收决定已经生效。辽宁天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宣宝库继承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分户报告》。该报告向宣宝库送达后,宣宝库未申请复核和重新鉴定,北镇市政府在未与宣宝库就房屋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情形下,作出了北征补字(2017)第(1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北镇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宣宝库要求确认北镇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宣宝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宣宝库负担。

  宣宝库上诉称:1.北镇市政府在此次征占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多处环节存在问题,有逼迁、强迁等违法行为。本市国土部门也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户,也没有组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2.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的辽政地[2014]1173号土地批件有效期为两年。该批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件自动失效。北镇市政府于2017年7月13日才对社会公众拟定公告,其行为违法。3.北镇市政府以瞒报、假报、少报多占的行为骗取辽宁省政府土地批件。宣宝库所在的西上坡村有人口二百余户,土地几百亩,远远多于北镇市政府所报批的3.2988公顷面积。4.宣宝库从未领取过本人的承包地款,也未领取过案涉宅基地款项,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未予查清。5.北镇市政府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宣宝库和许多居民联名,并在期限内提交了意见和建议,但北镇市政府并未采纳,仅是在法庭上答复说“回迁楼”的问题已经解释清楚,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北镇市政府辩称:1.宣宝库在上诉状中提出的1-4项理由均是针对北镇街道办事处西上坡村集体土地、宅基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并作为北镇市实施县级规划建设用地的事实所提出的意见。而本案宣宝库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北镇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因此,宣宝库的1-4项理由属于对北镇街道办事处西上坡村的征地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2.宣宝库称,北镇市政府在2017年7月13日发布该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没有采纳其提出的被征收人搬迁后“回迁楼”的问题。在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和建议期间,北镇市政府曾接待过宣宝库,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咨询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给予耐心解答。关于宣宝库提出的“回迁楼”问题,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宣宝库的此项主张没有依据。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宣宝库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北镇市政府于一审时提交的由辽宁天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分户表——35宣德贵(已故)宣宝库》记载:有照房69平方米。无照房156平方米。耳房22.05平方米。院墙4平方米。果树胸径120cm。电表一个。在本院二审询问时,宣宝库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并提出补偿有漏项,其主张有证房屋面积应为69.3平方米,无证房屋面积应为230平方米,果树胸径与实际不符,尚有一口沉水井未得到补偿。

  再查明,2019年11月21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宣宝库案涉房屋现场,对案涉补偿决定是否存在附属物漏项问题进行现场勘验。在场人有宣宝库、北镇市住建服务中心主任郭海山及该单位工作人员岳武。经勘验,宣宝库与北镇市政府共同对附属物进行了协商认定。2019年11月25日,北镇市住建服务中心作出《关于对宣宝库附属物的补充认定》,具体补偿项目为:1.无照房:74平方米,补偿金额29600元。2.树木:900元。3.厕所:1000元。4.大门:1000元。5.渗水井:500元。6.塑钢窗:1500元。7.空调拆装费:300元。共计:34800元。上述补偿项目及金额已经宣宝库本人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宣宝库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北镇市政府有权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诉补偿决定依据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以房屋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宣宝库选择,并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装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宣宝库的合法权益。

  关于宣宝库提出的1-5项上诉请求。本案的审查客体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本案应围绕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理。而宣宝库提出的五项上诉请求的内容均系其对北镇市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其他行政行为提出的异议,如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公告等行为。上述行为均系北镇市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行为,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属于同一法律范畴,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对宣宝库的该五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宣宝库在本院询问中主张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有照房屋面积及地上附属物情况与实际不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因宣宝库未向北镇市政府提交其有证房屋的所有权证,北镇市政府依据房屋产籍底档确定房屋面积并无不当,本院对被诉补偿决定中认定的有证房屋面积予以确认。对于宣宝库主张地上附着物存在漏项问题,在北镇市政府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宣宝库主张的无证房屋面积及沉水井等项目在其进行登记时不存在的情况下,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宣宝库家进行现场勘验,应认定北镇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确实存在漏项,依法应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鉴于北镇市政府在进行勘验后依据其与宣宝库协商确定的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作出了补充认定并送达给宣宝库,该补正行为并未违反案涉征收补偿方案的政策,也保障了宣宝库合法权益,本院应予确认。

  关于宣宝库主张评估报告评定的补偿金额过低问题。本案中,北镇市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统一送达,并以评估的价格对案涉区域的房屋、附属物实施补偿。现宣宝库对包含无证房屋在内的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项目与金额已无异议,仅对评估报告确定的有证房屋的补偿价格有异议。在评估报告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被诉补偿决定依照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宣宝库的该项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被诉补偿决定虽存在漏项,依法应予撤销重作,但北镇市政府于二审期间已及时作出补充认定,且该补充认定也已征得宣宝库的认可。如撤销该补偿决定责令北镇市政府重作易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宣宝库主张房屋补偿标准过低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宣宝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宪雷

  审判员 徐桂伶

  审判员 武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书涵

  书记员       鞠   林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