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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法院判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1-07-22点击率:381

  裁判规则

  1.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案例要旨: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案号:(2011)法委赔字第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第42号)

  2.法院可综合考虑被侵权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

  案例要旨:《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对属于法定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赔偿项目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允许自由裁量。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由法院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被侵权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号:(2013)浙高法赔字第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3.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高于疑罪从无的案件——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要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从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两个方面进行确定。在精神痛苦方面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从侵权方角度,考虑其过错程度、手段、次数与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的态度等;二是从受害方角度,考虑其受害程度、持续时间、谅解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与生活状况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高于疑罪从无的案件。

  案号:(2013)浙高法赔字第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参考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时间长短、精神受到伤害的程度以及是否造成当事人伤残或死亡等情况来确定——刘卓越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案

  案例要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参考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时间长短、精神受到伤害的程度以及是否造成当事人伤残或死亡等情况来确定赔偿方式、金额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号:(2012)二中法赔字第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专家观点

  一、国家赔偿案件中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量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法院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多根据这些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在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可予以借鉴。结合国家赔偿的特征,国家赔偿案件中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量以下因素:

  (1)侵权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从过错程度上判断,过错越大,则责任越重,相应地给予受害人赔偿更多;反之亦然。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侵权机关的赔偿责任,可以督促国家机关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私权利的侵害。

  (2)侵害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侵害的手段越恶劣、场合越公开、行为方式越粗暴,则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越大。

  (3)侵害造成的后果。虽然直接判定精神损害的大小有一定的难度,但可以通过侵害造成的其他后果来间接地判定精神损害的大小。

  (4)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度。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越有效,则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就可能越小,反之就可能越大。这不仅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抚慰受害人受伤的心灵,而且有利于督促侵权机关主动更正自己的错误和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也是国家赔偿法定原则的要求所在。

  (摘自《条文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37页)

  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的确定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一般标准

  关于国家损害赔偿金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标准,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

  惩罚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不但要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要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费用。如在美国的亚拉巴马州,对死亡损害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补偿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当。例如美国联邦行政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标准。

  抚慰性标准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给予完全充分的救济,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因此称之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说,抚慰性标准的确定考虑到了国家经济支付能力、法治现状和社会价值趋向,是符合实际的。

  就具体赔偿方式而言,虽然不同国家规定不一,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固定赔偿。制定相对固定的赔偿表,就不同性质的精神损害规定抚慰金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二是限额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在最高限额下酌定具体数额。三是标准赔偿。法律确定每日赔偿标准,最终赔偿数额按照一定标准的天数计算。四是比例赔偿。通过确定与有关医疗费的一定比例而使痛苦和遭遇赔偿的数额标准化。五是酌定赔偿。法律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相关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方法,因此可以视为采取的是酌定赔偿。但是。基于实践操作的需要,建议将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尽可能地予以细化。

  (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需要考虑的因素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因素的规定,结合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性,本文认为,在具体确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是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首要因素,有些受害人遭受精神创伤后,情绪抑郁,精神恍惚,心理痛苦,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更为严重的是自觉人格受损而轻生自杀。所有这些,都应是考虑赔偿数额的因素,而且受损害程度深的应当多赔。

  二是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这不仅反映了侵权机关对待侵权的态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心灵。受害人谅解,表明受害人精神痛苦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同的作用。

  三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具体情节。例如侵害的方式是刑讯逼供、暴力殴打还是羁押行为,是合法羁押还是非法羁押,是长时间羁押还是短时间羁押,羁押期间是否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等等。

  四是受害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同一侵权行为,因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社会地位的不同,侵权的结果也不同。如同为脸上的无法治愈的疤痕,演员、未婚女性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较之一般人要严重得多。

  五是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人们收入水平的差距往往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心理期待值不同。

  (摘自《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问题研究》,作者:高祥阳、孔亮、杨崇华、杨勇、刘雪飞,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3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