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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维持李锦莲国家赔偿案293万元决定 女儿:不敢告诉爸爸
发布日期:2019-02-19点击率:688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李锦莲、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决定维持江西省高院做出的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并驳回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这一信息。

  封面新闻记者从李锦莲女儿李春兰、其代理律师韩冰处也确认了该消息。李春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她对这一决定很失望。“我爸爸现在还不知道,我不敢告诉他,怕他心情不好。”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李锦莲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1999年,李锦莲因被控毒杀同村两名儿童而被判处死缓,江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对李锦莲一案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其无罪,当庭释放。改判无罪后,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起4100余万国家赔偿申请。9月18日,江西高院做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李锦莲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外

  李锦莲及其家属认为该赔偿金额过低,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一个月后,李锦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要求江西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历年来申诉支出等费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最高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案号为(2018)最高法委赔16号的决定书。该院审理认为,江西高院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超过了其获赔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充分考虑了李锦莲受到的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不能认为该数额明显过低。

  对于侵犯健康权赔偿金的部分,最高法院认为,李锦莲诉称其因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遭受身体伤害,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高院作为再审改判无罪的审判机关,并非该项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李锦莲提出的申诉费用等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对于李锦莲请求江西高院对其妻子非正常死亡进行赔偿的请求,最高法院在决定书中指出,李锦莲如果认为是公安机关导致其妻子非正常死亡,可依法向公安机关另行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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