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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土地律师:村委会截留土地补偿费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因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这两部分补偿则会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账户或者是村委会账户中。
那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于是这两项补偿费是否都只能留在村里面了呢?被征地农民是否可以分配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凯诺律师需要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收方发放至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中,并不等于就是这两项补偿都归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了。从原则上讲,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在收到土地补偿费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制定分配方案,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则需要全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比如《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被征收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所以,当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以后,该土地补偿费一般也不会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而是会先发放至村委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土地补偿就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了,而是要将土地补偿费的80%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换句话来说就是,村委会是可以从土地补偿费中截留20%用于村里的事业发展的,其余的补偿费以及土地补偿费中的绝大部分补偿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如果村委会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直接留下了,而被征地农民一分都没有见着,那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此时,作为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济组织将土地补偿费,甚至安置补助费也全部截留的情形,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公平的,被征地农民也要通过申请村务公开的方式,要求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配方案公开,这是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对于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公开相关的分配方案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要责他们予以公开,对乡镇人民政府默认村委会行为,或对被征地农民的申请置之不理的,被征地农民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并不都归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一旦在土地征收中遇到征收方肆意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是村委会截留土地补偿费,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留在村集体或村里,那么,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尽快在专业律师地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