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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 骗取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23-02-22点击率:148

  提供虚假资料 骗取行政许可

  来源:烟台政务服务

  一、案情简介

  1996年自然人张某建成加油站并营业,加油站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13年,加油站因改扩建而暂停营业。2016年7月,该加油站向主管部门提出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加油站扩建验收申请,并申请颁发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2016年11月,主管部门对该加油站提交的审批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相关规定,遂颁发了《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020年7月,加油站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就主管部门2016年11月对加油站变更法定代表人一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李某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

  二、调查与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管部门方才知晓该加油站2016年7月提交的审批资料中有关加油站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以及当时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当地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均无登记、备案信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伪造签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许可的情形,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

  三、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许可机关以及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对于行政许可事项具有监督检查的职权,对于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依法进行处理。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原则,如行政许可实施中存在违法行为,则应当先由行政机关按照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处理,而不应当未经监督检查程序就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欺骗等违法事实进行司法审查。如相关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机关依照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则利害关系人可根据行政机关的具体处理情况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进行司法审查。

  四、典型意义

  对于此类案件,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涉案加油站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资料、欺骗等违法获取行政许可情形,要求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如不服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纠纷处理在一线,及时有效低成本化解矛盾。来源: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