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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有些情形可以不撤销,有些必须撤销,有些却要赔偿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已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可以被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与前述行为性质相同,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但是并非出现了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都必须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3款明确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4款的规定,行政许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或者违法行为的情形而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撤销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但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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