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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4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陆治原,部长。
再审申请人孟某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终85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向民政部申请公开“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过程中,民政部具体履行哪些职能的履职相关信息,即:民政部依法具体所做事情的相关信息。2.民政部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职能的基本信息及法律依据。3.自1995年民政部就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中,具体履职的相关信息。其中尤其是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中的具体履职信息,以及其法律依据的政策信息”。上述内容并非民政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民政部对此作出的民信公〔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二审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孟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小梅
审 判 员 韩锦霞
审 判 员 王 炜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卞志媛
来源:行政法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