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石家庄长安区当事人,你的房屋安...
安徽东至县官港镇当事人,你的房...
甘肃陇南西和县当事人,你的危房...
鞍山市立山区当事人,你公司的土...
河北沧州盐山县当事人,你的拆迁...
通辽科尔沁区当事人,你们的回迁...
赤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当事人,...
荆门东宝区当事人,你们的拆迁案...
广州黄浦区温女士,你的拆迁案情...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山西某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拍卖机器案
裁判要旨:
可诉的行政行为必然是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也即可能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影响的程度等,往往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67号
离石区某厂系国有企业,该厂曾将其自有房屋、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多次向原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离石县支行借款,且均未按期足额偿还。该笔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后,最终由某某公司依法取得。2010年9月25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离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判令离石区某厂在指定期限内,向某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35,000元及相应利息。 2011年,离石区某厂启动企业改制工作,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吕梁市离石区某厂改制方案。该改制方案中关于资产处置的条款明确:由国资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库存实物及各类设备开展清查核实工作,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国资委需将评估结果上报离石区政府,拟定资产处置预案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按照区政府的授权,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资产处置事宜。2011年12月14日,离石区政府针对离石区某厂改制相关事宜作出批复,明确同意该改制方案,其中包含同意按照法定程序拆除厂区地表公有建筑物的内容。 2011年冬季,离石区某厂的房屋被实施拆除。同年12月27日,离石区财政局委托相关机构,对离石区某厂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某某公司认为,离石区政府在未与其就抵押物处置事宜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拆除了离石区某厂的全部房屋、拍卖了所有机器设备,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经济损失,遂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石区政府实施的房屋拆除、机器拍卖行为违法且构成侵权。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吕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认为某某公司提出的“确认离石区政府拆除、拍卖其抵押物的行为违法”这一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某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张权利,并驳回其起诉。该裁定宣判后,某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晋行终21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某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67号行政裁定,最终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机器的委托拍卖主体为离石区财政局,并非离石区政府,据此,某某公司主张确认离石区政府实施的机器拍卖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支撑。关于房屋拆除事宜,离石区政府曾作出案涉批复,其中明确载明“同意按法定程序拆除地表公有建筑物”。某某公司的诉讼主张,其实质是要求离石区政府对案涉房屋被拆除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该同意拆除房屋的批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针对案涉房屋处分事宜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至于具体由哪个主体实施拆除行为,并不影响该批复作为法律行为对案涉房屋所产生的处分效力。因此,本案中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可视为包含对离石区政府案涉批复的异议,该批复构成本案的诉讼标的。 可诉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可能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会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至于某一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如何,通常需经实体审理方可明确。对于行政机关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作出的各类批复,不能简单认定其可诉或不可诉,关键在于审查该批复是否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具体到本案,案涉房屋之所以被拆除,核心原因在于离石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该批复系离石区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行为,对案涉房屋具有处分效力,且该效力已实际影响到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足以认定该批复为可诉行政行为,离石区政府亦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二审法院分别作出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