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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不具有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对某一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和权力
?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而且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审计机关不具有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对某一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和权力。故审计署不具有按照季某某的申请,直接对麻某某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职责。季某某申请审计署履责的事项并非审计署的法定职责范围,季某某的申请实质属于信访事项,审计署通过信访程序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季某某不服审计署的信访处理行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审计署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审计署所作被诉决定对季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京行终60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季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某。
上诉人季某某因诉中某(以下简称审计署)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初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季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在2019年时任职瑞安市市长麻某某的批示指示下,官商勾结,把季某某房屋虚假伪造成危房,然后变相违法强拆,牟取暴利。保护下属部门人员与暴力强拆行为违法、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麻某某知法犯法,用老百姓的血汗换来了个人政绩,违法故意毁坏季某某合法财产,给季某某带来无穷的灾难。其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规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目无党纪国法,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处理。基于以上事实,季某某向审计署发出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内容为:“1.依法对麻某某原任瑞安市市长和书记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2.如果被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立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3.依法将受理情况,审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审计署收到后,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答复,错误地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法。于是,季某某于2023年1月9日向审计署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审计署收到后,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了审法复决〔2023〕2号《审计署关于季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错误地对季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严重违法。综上,季某某对于审计署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及不予受理季某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严重不服,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撤销审计署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被诉决定。2.责令审计署受理季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3.本案诉讼费由审计署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季某某于2022年11月29日向审计署邮寄提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申请内容:1.依法对麻某某原任瑞安市市长和书记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2.如果麻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立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3.依法将受理情况,审计结果书面告知季某某。审计署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国家信访局系统对季某某作出答复。季某某不服,向审计署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审计署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答复书》;2.依法责令审计署重新做出答复。审计署收到后,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经审查,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而且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审计机关不具有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对某一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和权力。第二,季某某提交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等材料显示,季某某要求审计署启动对麻某某的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季某某。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履职事项实质属于信访诉求。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提出复查请求,而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季某某不服审计署作出的信访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署决定不予受理。季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该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本案中,季某某向审计署提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请求审计署启动对麻某某的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季某某;如麻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立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而且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审计机关不具有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对某一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和权力。故审计署不具有按照季某某的申请,直接对麻某某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职责。综上,季某某申请审计署履责的事项并非审计署的法定职责范围,季某某的申请实质属于信访事项,审计署通过信访程序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季某某不服审计署的信访处理行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审计署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审计署所作被诉决定对季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季某某针对被诉决定所提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规定,裁定驳回季某某的起诉。
季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计署同意一审裁定。
一审相关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本院的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本案中,季某某向审计署提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请求审计署启动对麻某某的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季某某;如麻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立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而且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审计机关不具有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对某一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和权力。故审计署不具有按照季某某的申请,直接对麻某某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职责。季某某申请审计署履责的事项并非审计署的法定职责范围,季某某的申请实质属于信访事项,审计署通过信访程序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季某某不服审计署的信访处理行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审计署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审计署所作被诉决定对季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季某某针对被诉决定所提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季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支小龙
审 判 员 孔庆兵
审 判 员 盛亚娟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文静
书 记 员 韩 靖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