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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当介入检验活动所形成的检验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发布日期:2026-04-13点击率:3

  行政机关不当介入检验活动所形成的检验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要旨】检验检测活动具有独立性、专业性、规范性,行政机关在检验过程中要求企业放弃对检验使用设备的异议,变相剥夺了企业对检验结论的异议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检验结论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未经调查核实,擅自在处罚决定中否定企业的技术力量、质量控制能力等,构成不当联结,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23年5月8日,某电力公司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供货单,购买电能计量箱118只。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现场检查,随机抽样2套计量箱,其中1套送检,1套封样备样,并委托某检测公司检验。检验过程中,某市场监管局多次督促某电气公司出具《声明》并提供声明内容模板,某电气公司遂出具《声明》称“对检验机构配置的电表无异议”。之后,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结果为温升验证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某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电气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计量箱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4132.48元。某电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电表合格是确保检测结论正确的重要前提,检验机构配置的电表是否合格无瑕疵,将对数据指标和最终检测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某市场监管局在行政程序中多次要求某电气公司出具放弃对电表异议权的《声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对检验用材、结论的异议权,损害了某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检验结论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同时,某市场监管局未经调查核实,在处罚决定中认定某电气公司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能力低,不当损害了企业的商誉。被诉处罚决定构成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遂判决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恪守职权法定,避免权力滥用,对企业实施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保证检验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尊重专业技术判断,并通过赋予当事人必要的异议权,对检验机构形成必要的制约,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反之,市场监管部门不能以行政权力不当介入、干预检验机构,破坏检验过程的客观性,损害检验结论的公正性。同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处罚的基本事实、理由和依据,某公司的技术力量和质量控制能力依法不属于处罚对象,市场监管部门未经调查核实,在处罚决定中认定某公司“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能力低”,不仅不当联结了与处罚事实无关的内容,而且损害了某公司的商誉,构成滥用职权。本案有助于进一步重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督促行政机关严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越界。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