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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以租代征”情况下,租地费用是否已经及时分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就占地事宜尽快依法补办征地手续,并依照法定土地征收标准对被占地农民依法作出补偿。若确定不能补办征地手续,则应当对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赔申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中环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牛瑞华,主任。
再审申请人常某某因诉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行赔终11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某某申请再审称,(2023)豫01行初15号行政判决只判决郑东新区管委会占用常某某涉案土地违法,未判决郑东新区管委会采取补救措施和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审裁判将依法征地的补偿法规适用于本案的违法占地,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采信非法证据,违反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常某某因郑东新区管委会违法占地请求行政赔偿案件。常某某诉郑东新区管委会占地行为违法一案,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郑东新区管委会2016年占用常某某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2亩承包地的行为违法。郑东新区管委会未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导致常某某家庭承包土地被非法占用。郑东新区管委会在庭审中亦承认本案属于“以租代征”,租地费用已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租地费用是否已经及时分配,郑东新区管委会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郑东新区管委会应当就占地事宜尽快依法补办征地手续,并依照法定土地征收标准对被占地农民依法作出补偿。若确定不能补办征地手续,则应当对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根据涉案现有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违法占地引起的纠纷,对常某某要求按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赔偿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常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 长 王晓滨
审判 员 朱宏伟
审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记 员 余艺苑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