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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明确产权置换的具体情况,且未能充分当事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构成违法
发布日期:2024-04-15点击率:9

  最高法院案例: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明确产权置换的具体情况,且未能充分当事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构成违法

  【裁判要点】

  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明确产权置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和产权调换的差价,未能充分当事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程序违法。鉴于行政机关在二审中已经向当事人提供了产权调换房屋,实体上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国,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志平。

  再审申请人张建国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鹤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国以鹤城区政府的鹤政征补决字(2017)00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补偿决定)违法,未保障再审申请人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权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9号补偿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经原审查明,张建国在签约期内未能与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因此,鹤城区政府作出9号补偿决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但是,9号补偿决定中没有明确产权置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和产权调换的差价,未能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程序违法。鉴于鹤城区政府在二审中已经向张建国提供了产权调换房屋,实体上并无不当。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9号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张建国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韦唯

  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