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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新旧补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24-04-11点击率:9

  最高法判例:新旧补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裁判要点

  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新的补偿标准文件还未发布,故协议按照当时有效的补偿标准文件确定补偿数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行政机关已经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对当事人的补偿数额重新进行了核定,当事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已得到相应的保障。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开元街333号中镇广场西面。

  法定代表人:张可新,市长。

  原审第三人:山西省霍州市大张镇上乐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大张镇上乐坪村。

  负责人:成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霍州市大张镇上乐坪村民委员会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行终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征收程序严重违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不合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涉案安置补偿协议中对被征收土地性质认定错误,从而导致补偿标准错误,极大地减损了申请人的征收利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晋政发〔2020〕16号文件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8月。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新的补偿标准文件还未发布,故协议按照当时有效的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的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挂)字〔2020〕25号《关于霍州市二〇一八年第一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要求和晋政发〔2020〕16号文件的标准,对申请人的补偿数额重新进行了核定,并由霍州市大张镇人民政府将补偿款差额部分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已得到相应的保障。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再审申请人诉请确认涉案补偿协议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晓轩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