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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利提起行政诉讼 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被驳回
以工商局对投资中介公司登记错误为由,要求对自己的投资损失予以赔偿。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对56件该类型案件作出了一审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各原告起诉称,2015年5至10月,各原告为津市某投资公司提供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借款,该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各原告认为,致使其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系津市工商局于2013年7月违法给津市某投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该工商登记行为为津市某投资公司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创造了条件,故其损失应由津市工商局承担。据此,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津市工商局对津市某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并赔偿未能收回的借款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各原告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是津市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故各原告不是被诉工商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被上诉人津市工商局于2013年7月为津市某投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各原告与该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没有产生,不是被诉工商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各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周某等56人的起诉。
(原标题:投资失利起诉工商局 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被驳回)
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