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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于当日执行。当事人在被解除行政拘留后的六个月届满之日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如果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其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而如果以行政拘留解除之日起算,则仍在起诉期限内。此种情形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咨询人: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钟道东)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该问题涉及对行政起诉期限扣除条件的理解。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增加规定了起诉期限扣除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对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属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的问题,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认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条(指行政诉讼法第48条)是在这些内容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的规定。”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认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起诉期限扣除的事由。江必新主编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认为,“不可抗力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都属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的特殊情形。(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其他’的范围并不确定,难以穷尽列举,只能确定判断的主要标准:当事人没有责任,即对超过起诉期限没有过错。……关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理解则更为明确,‘限制’必须是来自外来因素,……强调的仅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客观结果。”参考上述解读,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机关施加于当事人人身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被行政拘留期间,因其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像正常状态一样寻求法律服务、行使诉讼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应当依法从起诉期限中扣除。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