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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案件中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可能大家想到的是能调解就调解,毕竟谁也不想上法庭解决问题。但是有些情况就是不适用于调节的,因为这并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程序,也不利于事件的解决。那么,行政诉讼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一、行政诉讼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三、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法律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其理由主要有三:
1、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放弃和处分;
2、公权不可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行为,是代理国家履行职责,因此,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处分,法院不得居间调解;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难以达成平等自愿的调解协议。
来源于:法律快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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