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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房屋,能不能同时提起赔偿和补偿诉讼?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合法征收,当事人有权获得补偿,若是被违法拆除,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

主张行政机关违法而寻求行政赔偿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如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时,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因两种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所救济的是同一权利,故当事人不能同时提起。因此,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无需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本观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82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