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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两级法院通报“民告官”案件审理情况,81件“官方”败诉
发布日期:2019-05-16点击率:687

  5月8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宁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简称宁铁两级法院)开展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俗称“民告官”案件)改革试点一年的案件审理情况。

  通报显示,自2018年5月1日起,宁铁两级法院开始集中审理南宁市、柳州市部分“民告官”案件,截至2019年5月1日,宁铁两级法院共受理“民告官”案件898件,审结627件。在已结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81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2.92%。在“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一直为百姓所诟病。通报还显示,在行政案件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57人次,涉及案件7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6%。

  会议现场。

  从案件涉及领域来看,受理的“民告官”案件中以自治区政府、区直单位为被告的为172件,占近两成;以市级政府、市直单位为被告为726件,占比81%。诉讼范围涵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不动产登记、金融秩序整顿、行政许可和处罚、治安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社会各领域。

  今年“民告官”案件增幅明显,截至目前宁铁两级法院已受理“民告官”案件396件。当天,宁铁中院还发布“民告官”10大典型案件,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节选了几个,来看看这些案例能给你哪些启发。

  案例一:

  消费者“讨”知情权奖励权 南宁市政府败诉

  案情:

  2017年9月,陈某购买南宁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黑芝麻辣木粉汤圆”,该汤圆外包装上特别强调辣木粉价值,但没有标注添加量,陈某认为存在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陈某遂向南宁高新区管委会食药部门举报,请求给予奖励。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接到举报,调查后,作出行政决定,认定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汤圆,但不予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陈某不服该决定,以其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及获得举报奖励权为由,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宁市政府受理后认为,陈某与行政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陈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结果:

  宁铁中院认为,陈某作为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在对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及获奖情况作出处理行为不服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南宁市政府未经区分,径直判断陈某无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当。遂判决撤销南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南宁市政府对陈某的复议申请重新处理。

  案例二:

  员工醉驾肇事死亡 未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16年12月27日22时许,覃某某完成加班任务后,夜间醉酒驾驶汽车返回住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覃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7年10月24日,覃某某的父母覃某夫妇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对覃某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南宁市人社局认为覃某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覃某夫妇不服,向南宁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结果,南宁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覃某夫妇依然不服,遂诉至法院。

  结果: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某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其醉酒状态直接导致,但由其醉酒状态引发,故南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覃某某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南宁市政府的复议行为亦符合法律规定。覃某夫妇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安无证驾车肇事死亡 未被认定工伤合法

  案情:

  黄某某是南宁某公司项目工地保安,负责施工现场进出人员、车辆的管理、登记工作。2017年10月10日,桂某驾驶一面包车进入工地,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面包车连人带车冲破护栏坠入基坑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是上班期间出事,黄某某的弟弟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黄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广西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黄某不服上述决定,遂诉至法院。

  结果:

  经宁铁两级法院审理,宁铁中院认为,黄某某的死亡非生产安全事故,挪车并不是黄某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公司对挪车行为没有事先明确授权,事后也没有对该行为予以追认,黄某某无驾驶证挪车不符合单位的利益。且在工地大门已关闭,并不存在需要挪车的情况下,黄某某仍上车启动车辆致事故发生。因此,南宁市人社局认定黄某某在事发时的行为非因工作原因,亦符合客观事实,认定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公交车站挡了停车楼出口 交通运输局成被告

  案情: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宁市西关路经营有一停车综合楼,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在该停车综合楼出口处外道旁,设置了人民与朝阳路口公交车站。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公交站违反国家及行业标准,多辆公交车进站停靠时挡住停车楼出口,导致该停车楼经营状况不佳。遂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起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南宁市交通局变更该站点的设置,或调整该站点停站公交车数量。

  结果:

  因该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宁铁中院二审受理后,通过协调,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合理调整停站公交车线路的数量,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个人申请公开信息 民政局答复不当败诉

  案情:

  2018年9月11日,熊某以书面的形式向柳州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柳州市钓鱼协会章程及协会最新领导人姓名的信息。柳州市民政局遂向柳州市钓鱼协会送达了《关于征求柳州市钓鱼协会的函》,征求柳州市钓鱼协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上述信息。

  柳州市钓鱼协会复函不同意对非会员的社会人员公布。柳州市民政局收到复函后,2018年9月29日向熊某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绝将柳州市钓鱼协会章程及最新领导人姓名提供给熊某。熊某认为该复函违反法律规定,将柳州市民政局告上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结果:

  法院认为,熊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柳州市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属于政府信息。该案中,柳州市民政局在审查熊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对熊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调查核实和裁量,也未能提供熊某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任何证据。柳州市民政局仅以柳州市钓鱼协会不同意公开为由答复不予公开,理由不充分,该答复行为明显不当,判令撤销柳州市民政局答复书,责成柳州市民政局重新作出答复。

  案例六:

  银行原董事长被终身禁止从业 处罚合法有据

  案情:

  刘某原是某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在被法院判决其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判决生效之前,2018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于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银行在办理某集团授信业务中存在未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和授信调查审查审批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刘某对于某银行上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对刘某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刘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告上法院。

  结果: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刘某任某银行董事长期间,监督管理不力,内部控制失效,导致违规授信行为发生并造成重大风险,刘某对于某银行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该处罚决定中认定合法有据,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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