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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由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2008年8月,湖北某公司投资建设洪森小区,建筑总面积为15329.9平方米,应缴防空易地建设费143万余元,实缴5万元,截止2018年5月仍欠缴138万余元。经该院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依法履行职责,下欠138万余元仍未征缴到位。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于10月19日,以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职责,向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的行为违法,判令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作为该院依法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长多次听取工作汇报,要求民行部门注重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精心准备出庭预案,灵活应对庭审质证及辩论,确保庭审效果,为此出庭人员借鉴外地公益诉讼案件出庭经验,进一步熟悉案情,在全面细致梳理本案焦点、对方答辩意见基础上,高质量制作了出庭意见书、答辩意见书、举证质证提纲、出庭预案,并多次进行庭前演练。
此次庭审,出庭应诉的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将服从法院判决,积极依法履职。来源:中新网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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