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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白银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以靖远县公安局、白银市公安局为被告的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靖远县公安局的副局长、相关责任人出庭应诉,部分公安干警旁听审判。
第三人房某准备在其房屋东侧安装一扇门,原告刘某以该门安装后影响其出入自家院子为由,阻挡房某安装,双方发生争执,房某叫来其他4人对原告刘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牙齿根折损害。
被告靖远县公安局鉴定,原告刘某、第三人房某均为轻微伤,并作出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白银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刘某认为,自己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靖远县公安局未给予答复;原告刘某未出手殴打第三人房某,靖远县公安局以事发5天后房某的病例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严重违背事实,请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判决撤销靖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历经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应诉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积极回应,围绕争议焦点与原告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充分利用事实依据、法理依据,有理、有力、有节地阐明了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化解矛盾纠纷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近年来,白银区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调判结合、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一行政审判的主线,不断强化行政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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