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诉讼期拆房 区政府被判赔钱
发布日期:2018-09-03点击率:829

  记者从安徽省高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布了全省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全省三级法院2017年以来审理的27000余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精选出来。2017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7374件,同比增长26.75%。

  [案例一]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3年4月,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刘某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该案审理期间,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该区于2014年10月将刘某房屋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5年6月,刘某递交申请,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区政府未予答复。同年11月,刘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按照9300元/㎡赔偿其房屋损失。合肥中院于2017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房屋赔偿价格按9300元/㎡计算。刘某认为案件拖延至2017年,被拆房屋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一审判决结果不能保障其居住条件,提起上诉。省高院确定区政府按14000元/㎡赔偿刘某的房屋损失。

  [案例二] 判决撤销登记行为

  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行为,但是后者拒不撤销,秦某某只好提起诉讼。

  秦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南陵县法院认为,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法院判决撤销该局在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芜湖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3年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同年11月,国土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涡阳县国土局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但是违法行为还是存在。2017年9月,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法院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土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来源:安徽商报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