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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肇庆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实施细则》,作为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的规范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或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需要开庭审理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复议庭审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权利;负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遵守庭审纪律、服从庭审主持人的安排、如实回答有关提问、发言或者提问应当经庭审主持人许可、未经庭审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庭审等义务。
(三)庭审秩序的有关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实施细则》规定,进入行政复议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下列人员不得旁听:1、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2、未获得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批准的未成年人;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5、其他有可能危害庭审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人。除经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许可,需要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行政复议庭: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标语、条幅、传单;5、其他可能危害行政复议庭安全或者妨害庭审秩序的物品。此外,庭审参加人、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庭审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鼓掌、喧哗;2、吸烟、进食;3、拨打或者接听电话;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5、其他危害行政复议庭安全或者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庭审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四)行政复议庭审有关制度。
1、公开审理、允许旁听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允许旁听,并根据行政复议庭审场地设施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旁听人数。
2、合并开庭审理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以决定合并开庭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4)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决定合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告知当事人。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回避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当在行政复议庭审前提出,庭审过程中发现回避事由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当事人申请庭审主持人以外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回避的,由庭审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庭审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庭审主持人是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由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回避。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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