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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新行政复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25点击率:1175

  2010年12月9日,广东省中山市行政复议事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该中心的设立,有效解决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机构缺失和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为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委员会议审理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的疑难问题等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据介绍,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市政府及市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处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协助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复查,协助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进一步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等,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

  2009年10月,中山市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将该市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收归市政府,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办理,市民可以直接向其提起行政复议。据悉,此举实现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将有效规避“民告官”中政府部门间的互相袒护问题。

  据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但近年来,行政相对人出于对“官官相护”的顾虑,舍快捷、便利的复议而选择漫长的诉讼,甚至信访,使行政复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中山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启动“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运作方式,就是要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上先行先试。

  有专家向记者表示,“如果制度自身没有漏洞,行政复议的受案数理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相反地,相关公开资料表明,我国现有70%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出现‘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格局。”

  “为确保审查的独立性,所有案件均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审查和议决,原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参与,这种方式杜绝了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审判员’的模式。”中山市法制局副局长钟勇健介绍说。而成立行政复议事务中心则是另一项创新,缓解了案件大幅增长与业务人员不足的矛盾,还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协助复查、协助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等。

  据介绍,行政复议权收归到中山市政府以后,行政复议委员会成了唯一具有议决权的机关,原行政部门如果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不服,可以书面提出异议提请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审查,并派员参与委员会议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中山的行政格局是‘市管镇’,因此无需从县区开始试点,改革可以一步到位。”中山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中山有8个部门拥有行政复议权。

  记者了解到,行政复议权收归同一机构,首先使行政复议在形式上具备了独立性。普通的行政复议案件递上来以后,一般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3名成员组成审查小组,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后,指派特定人员进一步审查、提出要求听证等,一般不经过委员会决议。

  目前办理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遇到案情事实需要查证的,也会去现场进行调查。甚至会像法院开庭一样,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到场辩论,相互质证。如果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则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裁决。

  该委员会由10位非常任委员和11位常任委员组成,非常任委员都是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产生,组成人员包括大学校长、律师、医生、企业家等,甚至还有一位是村委会主任,人员都是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产生。11位常任委员则由中山市依法治市办、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每次议决,均须有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共9人以上参加,根据多数决原则作出处理意见。

  不但如此,市政府还给了把“尚方宝剑”:原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再参与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意见为最终审议结论,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这样做,实际是由第三方来裁决行政行为,脱离了与行政部门的利害关系。几次会议下来,感觉决议结果都比较客观,也不会去偏袒某一方。”曾担任中山市政协副主席、中山市人民医院院长等职务的非常任委员黄华裕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为了保证案件裁决过程中不受干扰,行政复议委员会还制订了回避制度:委员会的委员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让某一位委员回避的申请。此外,由于每次具体案件中参与决议的委员随机产生,且对当事人保密,也防止了出现一方干扰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

  “委员会主要是从行政角度来考虑行政行为有无不周全,技术问题会交给技术人员评估。”黄华裕告诉记者,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裁决案件的详细材料一般提前5天送到自己手上,他会在会议之前查好相关资料,若在讨论中发现有技术问题需要厘清,便会停下来先搞清楚事实。另外,行政复议的听证过程也更为公开,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进行反驳、辩论,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这些举证、讨论程序较好地保证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自2009年中山市开展试点以来,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再去法院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的裁定尚未发生一件被撤销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