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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责令改正”能否行政复议,看是否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发布日期:2026-05-13点击率:1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26日,芙蓉区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对李靖国经营的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以下称李靖国),发现该店建设的烤漆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当日,芙蓉区环保局对李靖国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19年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9年7月11日,芙蓉区环保局对李靖国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享有的相关权利。2019年7月23日,芙蓉区环保局对李靖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40元的行政处罚。李靖国对上述三行为均不服,于2019年7月31日向芙蓉区政府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芙蓉区政府当日即决定受理李靖国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针对李靖国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李靖国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芙蓉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芙蓉区环保局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了李靖国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法,并为李靖国设定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的义务,对李靖国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应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芙蓉区环保局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分别独立的两个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分别针对该两个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故本案中芙蓉区政府以其已受理李靖国针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而该复议案件中已包括针对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复议申请的审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李靖国针对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李靖国在本案中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而遭受损失,故其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撤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芙政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李靖国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

  芙蓉区环保局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是建立在依法对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并且,芙蓉区环保局为李靖国设定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的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也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属于阶段性的行政行为。芙蓉区环保局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针对该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芙蓉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十余日前,对李靖国(长沙市芙蓉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了李靖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能影响李靖国的经营权,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芙蓉区政府不予受理李靖国针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予以纠正,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芙蓉区政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1.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在行政行为争议期(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责令改进的行政机关不应继续再进一步作出行政决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责令改正”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取决于是否对其权利减损或义务增加,而不应当以“过程性”、“阶段性”行为不具有诉的利益不予受理。

  2.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实际上是责令当事人停止利用涉案烤漆房进行“经营”,本身就是对权益减损义务增加,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这与处罚下达后责令改正具有本质不同。

  来源:行政涉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