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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漳州市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9-05点击率:101

  市司法局:漳州市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典型案例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漳州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跳出“就案审案”的传统模式,通过创新联动机制、下沉调解力量、聚焦核心诉求等方式,将实质性化解矛盾贯穿复议全过程,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在源头化解。

  以下选取 5个典型案例,集中展现行政复议在优化治理、服务群众、保障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提供实践参考。

  案例一:“复议+调解”联动,高效化解工伤争议

  基本案情:漳州某工贸公司员工江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就受伤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争议较大,且相关证据不充分。若直接撤销原认定,可能导致后续调查困难、程序拖延,增加双方诉累。

  化解过程:为实质化解矛盾,行政复议机构创新采用“行政复议 + 人民调解”模式,联合区人社局、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企业与员工开展调解。通过释法明理、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司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例是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的实践,整合行政资源与社会力量,将争议化解端口前移至基层。既避免矛盾拖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又为劳动者开辟便捷维权通道,推动基层治理能力提升。

  案例二:直击诉求促履职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刘某于2024年12月初向某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某公司未缴存其公积金,某公积金中心于2024年12月17日向某公司发出《关于建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2025年4月,刘某向某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开《关于建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某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刘某到现场查阅,但未向其出具相关纸质材料。刘某不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化解过程:行政复议机构为避免程序空转,在充分听取了刘某的意见后,积极与某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阐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和正当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释法说理,双方消除顾虑,建立信任,某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刘某送达了《关于建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最终,刘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秉承便民为民的服务理念,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打破“就案办案”思维,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把准行政争议的症结,促成双方达成行政和解,为申请人节约了解决行政争议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发挥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

  案例三:复议融温度 加速化解工伤争议

  基本案情:漳州市某食品器具公司员工王某,工作期间受伤后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主张与王某为劳务关系,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认为,王某遵守公司制度、劳动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但公司处于起步阶段,王某经济状况差且需后续手术,若不及时化解矛盾,可能因程序拖延损害当事人权益。

  化解过程:行政复议机构将案件同步至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公司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双方在调解员陪同下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署仲裁调解书。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机构创新办案模式,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出发点,注重法律与现实衔接,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因程序拖延损害当事人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直击诉求促自纠 柔性化解信息公开争议

  基本案情:吴某购买某商品房后,向某住建局申请公开案涉房屋的人防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报告等信息。区住建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信息,吴某对此不服。

  化解过程: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延伸工作触角,一方面精准研判案情,就区住建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未全面履职的情况进行提醒指导,促请其自行纠错;另一方面多次与吴某沟通,了解其核心诉求,积极调和矛盾。最终,区住建局向吴某公开所需信息,吴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机构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优势,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主动纠错,以柔性方式精准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彰显了行政复议在社会治理中的柔性调和优势,提升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纠纷效能。

  案例五:实地勘察破难点 化解群体性业主纠纷

  基本案情:陈某、赖某、李某等11户业主,对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调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的通知》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司法局审理发现,实际矛盾是这11户业主与吴某、卢某2户业主就小区增设电梯方案无法达成一致,该矛盾已持续近2年,经多部门多次调解无果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撤销决定。

  化解过程:为实质性化解争议、降低当事人诉累,县司法局通知吴某、卢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多次听取各方意见,并联系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针对“电梯地基建造位置是否合理”的争议点组织现场勘察。经多次释法析理,促成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和解协议,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机构跳出“就案审案”“书面审理”模式,通过现场勘察、多方协调,化解了长达近2年的群体性纠纷,切实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提升了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