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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
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管辖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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