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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25-05-08点击率:3

  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不予受理

  【决定要旨】

  当事人长期、反复以相同或类似理由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职申请、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目的并非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已超出必要合理限度,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造成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干扰正常管理和诉讼秩序,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决定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且今后对涉及上述争议的相同或类似申请不再重复处理。

  【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复〔2025〕4903号

  段彦龙:

  你认为你在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理由投诉举报,进而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职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你先后以山西省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共71件,其中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51件,以财政部为被申请人14件,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被申请人3件,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2件,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1件。案由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类,所涉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山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确认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等。

  同时,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市两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200余件,均为你在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以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未获得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支持后,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公开机构设置情况、案卷信息、案件承办人员信息等,或者要求确认行政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文书行为违法,或者向财政部门投诉人民法院违规收取诉讼费用等,然后又开始提起新一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你已针对涉案行政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1898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段彦龙在山西省内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已逾百件。段彦龙的上述行为目的已非救济其受损的自身合法权益,缺乏正当性,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本机关认为,近年来,你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职申请或者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诉讼秩序。你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也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但行政复议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公共资源,应当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不可以牟利为目的,反复多次提出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仅挤占了行政资源,导致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救济,也造成程序空转和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为避免浪费行政资源,今后对于你提交的涉及上述争议的相同或类似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2025年4月22日

  来源:局中局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1898号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彦龙,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云路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段彦龙因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迎泽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终6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彦龙申请再审称,一、迎泽区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侵害了其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法律救济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在未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直接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而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彦龙在山西省内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已逾百件。段彦龙的上述行为目的已非救济其受损的自身合法权益,缺乏正当性,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原审裁定驳回段彦龙的起诉并无不当。段彦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彦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宁 晟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杨民

  书记员     王利萍

来源:行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