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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以案释法 | 门卫室签收文件,是否代表行政机关已签收?
发布日期:2024-04-24点击率:5

  今天通过对一起行政机关被纠错的典型案例,从门卫室签收文件说起,看行政机关如何把好履职申请收件关。

  案情介绍

  近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了一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某市级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9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官网上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邮寄地址为收件地址,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件于次日被签收,签收信息上显示“您的快件已代签收,门卫室”。但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超过60日),被申请人未对该履职申请书作出任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申请人邮寄的邮件已由被申请人的门卫签收,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签收;被申请人主张从未收到过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贴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则受送达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同住成年家属等在邮件回执上签名或者捺印的,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在邮件回执上盖单位公章、办公室或收发室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即为送达。

  温馨提示

  申请人通过向行政机关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履职申请的,行政机关的门卫室、传达室、收发室、办公室、值班室等部门在收到信件后,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不能采用拒收或置之不理的方式拖延履行职责,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将由行政机关承担。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