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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怎么找准行政复议机关?
发布日期:2024-02-29点击率:16

  基本案情

  李某向国家税务总局某直辖市税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年度税收数据。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向李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因所申请信息需要加工、汇总,不予提供。李某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向某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税务机关重新答复。

  复议说法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言,想要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找准行政复议机关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经历了几次变化。

  ● 1990年制定《行政复议条例》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实施以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为主、以本级政府管辖为补充的体制。

  ● 1994年修订《行政复议条例》,将对政府工作部门的案件管辖体制调整为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行管辖,具体管辖机关交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 199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基本上承袭了《行政复议条例》修订后的管辖体制,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设置了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专属管辖权。

  ● 2008年9月,为提升行政复议制度权威性和公信力,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部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改革试点,主要思路是通过政府主导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来集中行使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

  ● 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改革措施:除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一级政府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本级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本次修订中积极贯彻中央改革要求。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第二章第四节对各种行政复议管辖事项作了规定。其中规定,除省级政府继续实施自我管辖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

  另外,国务院部门继续实施自我管辖,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实施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专属管辖,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司法(厅)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并行管辖。

  本案中,李某不服某直辖市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其向某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受理条件规定。某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李某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