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凯诺律所2025年五一放假通知!
针对同行律所冒用我律所名称进行...
【胜诉公告】七年维权路,一朝正...
【胜诉公告】海南某村委会复议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队介入海...
凯诺征地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春节假放通知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元旦放假通知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答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许卓云诉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0485号行政裁定书]要旨:选址意见书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房屋、土地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会对安置补偿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系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法出具的意见,其目的在于为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提供决策参考,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建设项目的实施与否,故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房屋、土地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会对再审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权利产生实际影响。03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