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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那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比如行政公署、区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比如派出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公安局)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复议机关;
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 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确定复议机关。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