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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的三大亮点
发布日期:2023-09-08点击率:88

  转自:中国环境报

  ◆梁文静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宗旨,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机制予以全面完善。相关的修订亮点有哪些?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又该如何贯彻落实?

  亮点一:扩大受案范围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由修订前的十一项增设至十五项,新增情形主要包括: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行政协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

  上述新增情形,主要是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较为常见的财产权、知情权、平等竞争权在行政复议范围中进行明确列举。对于生态环境部门而言,需要注意的是:

  规范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对于法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或申请人对答复处理不服的,申请人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政府部门基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需要,需要划定或调整水源保护区域。基于这种调整,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因撤回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而导致合法权益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在上报划定或调整方案的同时,及时组织编制相关补偿方案并依法补偿。

  此外,与行政赔偿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对其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经济救济。环境执法实务及司法裁判案例中,容易引发矛盾争议的不当执法行为主要有按日计罚未及时复查、查封扣押超期、违法实施强制关停等。因此,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务必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并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如在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执法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则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依法赔偿。

  亮点二:扩大前置范围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新增如下复议前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针对上述新增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在作出相关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准确、具体指引相对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如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依申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等,应当明确告知相对人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去提起行政诉讼。

  亮点三:完善审理程序

  新《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

  依照新《行政复议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就是说,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行政机关的答复举证期限更短了,这对执法部门规范执法取证和执法程序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中,除了常见的罚款处罚措施外,还有在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通报批评处罚措施,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相应通报及失信记分行政处理措施,执法部门在对上述案件进行查处时,务必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规定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规范制作相关证据材料,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在涉及行政争议时能够及时答复举证。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