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胜诉公告】直击程序漏洞,凯诺...
喜迎元旦,顺遂无忧——北京凯诺...
【胜诉公告】法院撤销政府征收补...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法院最终确...
凯诺拆迁律师近期办案动态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湖...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陕西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岱山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来源:中汇信达
- 上一篇:申请行政复议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 下一篇: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