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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咸水镇鲁塘村某小组诉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全州县咸水镇鲁塘村某小组与长寿寺村因山场权属发生争议,申请全州县政府确权。2018年3月,全州县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将争议山场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确权归某小组集体所有。长寿寺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桂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全州县政府的行政决定。该某小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桂林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全州县政府行政决定。
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全州县政府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桂林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撤销行政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桂林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全州县政府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往往纷争激烈,矛盾尖锐,不宜反复处理。但在以往惯常做法中,法院认为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决定错误的,往往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这样会造成反复处理,浪费行政资源,增加群众负担。本案中,法院依法将全州县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全州县政府行政决定并无不当,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错误,通过直接撤销复议决定,恢复全州县政府的行政决定的裁判方式,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避免程序空转致使山林权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群体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本文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