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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以“你(单位)”作为处罚主体的表述,既不明确,也不严谨
裁判要点
行政处罚决定不仅要送达给行政相对人,还具有公示的效力。本案中,行政机关针对个体工商户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首部当事人写成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外,全文均以“你(单位)”作为处罚主体的表述,既不明确,也不严谨,且明显违法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延伸阅读
个体工商户作为处罚对象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何描述清楚行政机关处罚个体工商户时可将经营者作为当事人并列明字号行政机关在对个体工商户处罚时,有字号对字号处罚,无字号对实际经营者处罚
裁判文书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鄂1126行审83号
申请人蕲春县某某管理执法局。
被执行人蕲春县节节某某餐饮店,经营者田某明。
申请人蕲春县某某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蕲城罚决字〔2024〕第0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蕲春县某某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蕲城罚决字〔2024〕第0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行政主体为蕲春县节节某某餐饮店。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了首部当事人表述为“蕲春县节节某某餐饮店”,全文均以“你(单位)”作为处罚主体。
本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仅要送达给行政相对人,还具有公示的效力。蕲春县某某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蕲城罚决字〔2024〕第0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以“你(单位)”作为处罚主体的表述,既不明确,也不严谨,且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蕲春县某某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蕲城罚决字〔2024〕第0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学军
审 判 员 何曙光
审 判 员 夏新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卫
来源:行政涉法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