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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当罚当其过
行政处罚应当罚当其过
【基本案情】顾某系某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对退休待遇等事宜不满,于2021年6月7日不顾社区工作人员劝阻,指使他人前往重点敏感地区和部门为其反映诉求,但最终被制止。某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并调查后,认定顾某寻衅滋事,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顾某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其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受指使人员尚未前往重点敏感地区和部门为其反映诉求,未造成实质危害,而某区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时,未考虑上述情节,且未查明是否存在“情节较重”的情形,作出顶格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来源: 工信丽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