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安徽高院裁判:先调查后立案属程序轻微违法
发布日期:2026-01-23点击率:31

  安徽高院裁判:先调查后立案属程序轻微违法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虽存在调查在前立案在后的情形,但立案后相关涉案人员的陈述均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且公安机关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了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保障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先调查后立案的程序轻微违法,但并未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或重大程序性权利,进而判决确认公安机关所作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皖行申1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超,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安丰南路。

  再审申请人李某超因诉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以下简称金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5行终1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超申请再审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1.案涉《受案登记表》记载的报警电话来源无法佐证,既无报警人信息,也无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同步录音材料,且是虚假号码、空号,归属地为中国香港。被申请人虚构接处警信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报案和立案工作规定》等规定。2.案涉《受案登记表》载明的立案时间为“2022年10月9日17时2分”,而周福华、石春根、秦中武的部分询问笔录早于该立案时间,严重违反报案、受案时间先后顺序,明显程序违法,该部分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周福华等人立案之后的询问笔录,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五十八条以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等规定,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在2022年10月9日15:15-17:13同一时段,同一民警分别对不同的两名证人进行询问,询问程序违法。4.被申请人系李某超的信访对象,由被申请人办理该案,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被申请人需要回避,其该回避不回避,违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处罚依据。5.被申请人未提交立案核心证据即报案人身份调查核实信息、报案应当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周福华等人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二审法院未对此予以查清,所作判决错误。此外,一审法院未公开庭审直播、未依法回避,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未予审查不当。6.金安分局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六金公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对“李某超申请公开的2022年10月9日110接处警0085268190082报警电话的形成、来源、李某超参与赌博的具体时间、具体场所、具体行为等赌博违法视频证据”不予公开,明显不符合不予公开的情形,程序违法。该新证据可以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李某超参与赌博的证据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取得,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