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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长牙齿”的硬措施体现在土地管理全链条监管之中,在基层具体违法违规个案处罚中尤为直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近段时间,各地公开通报、挂牌督办了大量乱占破坏耕地典型案例,通报频次、督办数量比往年均有所增加,尤其对案件查处中实施行政、刑事、政纪等处罚的细节披露更加详实,在查清事实、依法定罚特别是完善相关办案衔接机制上着实下了功夫。查得清、罚得准、办得顺,这类案件通报更有说服力,也更有震慑力。
就行政处罚而言,各地更加注重发挥基层人民政府机构作用,整改效率进一步提升。数据显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搞建设的案件较多,顶风违法建厂棚、建道路、建场馆、建公园等“非农化”现象仍然突出。各地普遍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立案调查、限期拆除、复耕退还土地等行政处罚力度。尤其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类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线索后移送,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予以整改的做法更加顺利、高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近期联合通报的10起乱占耕地建房案例,全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线索,移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处置完毕,整改效果比较明显。同时,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不仅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且也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能够进一步解决基层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处置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性、程序性难题。
在刑事处罚方面,“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有些严重破坏耕地案件的违法状态较长时间未能消除,与行政司法之间配合协作不够、当事人对法律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容易出现“以行代刑”现象有很大关系。从近期通报案例看,对于乱占破坏耕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敢于执法、敢于碰硬,查办了一批刑事案件。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案例均涉及“行刑衔接”“行检衔接”土地执法贯通协作制度;福建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则发布了多起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刑事案件,都在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侦办力度。当然,敢用、会用刑事措施,对案件调查提出了专业要求,对协调联动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就此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发布等“行”“刑”衔接、“府”“院”联动机制,大大增强了对土地违法违规实施刑事手段的威慑力。
不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要衔接,纪检监察监督与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也要贯通协调。耕地保护上的漏洞缺口、变通应付,有违法当事人恶意违法的责任,也有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的管理责任。除了给予违法占地当事人行政、刑事处罚,也要压实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法纪同查、“人”“事”双查。如,江苏等省份近期公开通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同时,均注重对相关公职人员的问责处理,采取了谈话、书面检查、警告、政务记过、政务免职等党纪政纪举措。纪检监察监督与自然资源行政监督贯通协调的相关工作机制逐步顺畅。各地更加注意区分违法主体类别、违法行为性质的差异,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的,并没有放松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移送移交。特别是对执法督察中拖延整改、整改不实、弄虚作假应付的,各地更加注重移交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在构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一些地方也推出了土地违法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举措。在办理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中实行“少捕慎诉慎押”等宽严相济的政策,的确能够更好推动实现违法当事人认罪悔罪、环境资源尽快修复等目的,但必须看到,在各地公布的案件中,有的对事对人均已查处到位,有的则禁而不止处于持续违法状态,耕地保护硬措施在当地难免沦为空话。通报是公开宣示,挂牌是公开承诺,后续还要高效衔接、跟踪问效,坚持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实必究,真正让“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地见效。
来源:土地观察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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