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北京高院裁判:对同一行政行为先提起撤销之诉后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属于重复起诉
发布日期:2025-02-18点击率:3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撤销之诉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的诉讼标的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6)京行终10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自灵,女,1974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显(上诉人之夫),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

  法定代表人冀岩,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

  委托代理人王晨,男。

  上诉人刘自灵因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11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自灵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行政强制行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自灵认为丰台区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再次提起的本案诉讼,虽然诉讼请求有所变更,但针对的行政行为内容并未改变,故其提起的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自灵的起诉。

  刘自灵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过丰台区政府要求确认告知单违法,(2015)四中行初字第266号行政案件中,上诉人没有诉求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没有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决,扣车行为不属于政策调整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自灵的诉讼请求虽然与前诉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所针对的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裁定认定为属于政策调整范围,刘自灵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刘自灵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刘自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振东

  代理审判员   刘英飞

  代理审判员   赵世奎

  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宏晶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