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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行政处罚立案期限5日如何理解?
【来信】
《行政处罚法》中未对立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3条将立案期限细化至5日,但是未指明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请问能否直接参照《行政处罚法》第85条规定,将该5日解释为5个工作日?
【回信】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立案之后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第60条),但未规定从发现违法行为到立案的期限。虽然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违法的应当及时立案,但只要不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第36条),都是可以立案查处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23条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从本条规定看,《办法》也未对立案期限作出统一规定,这里只是规定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先行调查取证后补办立案手续的期限(5日)。
至于这“5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确实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85条把握。该条规定: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