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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出台《关于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规范性审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规范性和正当性,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近日,中共鹤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创新出台《鹤岗市关于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规范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B级以上(包括本级)的企业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拟行政处罚规范性审核。司法行政机关经规范性审核后,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权基准适用适当,应向企业释法明理并指导整改;发现执法机关办案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责令改正;发现存在执法违法或严重不合理情形的,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责令执法机关立即纠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参照适用。
《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中心,以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又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下一步,鹤岗市司法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监督力度,着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