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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发布日期:2024-02-20点击率:22

  最高法判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 裁判要点

  案涉土地的征收经批复同意,且经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在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能够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未按补偿决定限定期限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阻碍了案涉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3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谊康北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缪某某、王甲、王乙(以下简称王某某等4人)因诉被申请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呈贡区政府)责令交还土地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行终5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等4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别是在云南省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撤销呈贡区××社区搬迁村庄土地征收相关事宜决定事项的前提下,仍认定征收、搬迁行为的合法性,属明显不当。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土地已经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土地权利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土地权利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土地的征收经批复同意,且经呈贡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在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呈贡区政府依法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能够保障再审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再审申请人未按《补偿决定》限定期限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阻碍了案涉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呈贡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审申请人以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为由拒不腾空房屋、交出土地,要求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等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缪某某、王甲、王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李小梅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 卫倩男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