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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04点击率:43

  黑龙江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展现全省法院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目 录

  ?1.某杂粮专业合作社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某超市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3.王某某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

  ?4.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5.某川菜馆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

  某杂粮专业合作社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于某杂粮专业合作社购买的执行标准标注为GB/T10463的有机玉米碴,正确执行标准应为GB/T22496。经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某杂粮专业合作社在淘宝天猫店铺共销售2盒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4元,获利1元,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某杂粮专业合作社召回1盒产品,对举报者手中的1盒产品,因无法取得联系方式未召回成功。2021年6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10,000元,共计10,001元。某杂粮专业合作社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杂粮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并未因产品质量造成客观危害,且某杂粮专业合作社系村办农民扶贫企业,仅销售案涉产品2盒,获利1元。某杂粮专业合作社被责令整改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主动纠错,在整改期限内提交了产品召回公告、计划及报告等整改措施材料,并召回1盒产品,应认定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遂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综合考量行政处罚法总则性规定及保护市场主体相关政策,避免拘泥于具体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而使市场主体“因小错而受重罚”。本案二审过程中,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扶助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人民法院认真听取上诉人诉求,并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有效沟通,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除“依法办事”外,还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对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兼顾法理与人情,做温情的执法者,切实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本案某杂粮专业合作社销售的产品虽然执行标准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客观上未造成危害,某杂粮专业合作社系村办农民扶贫企业,仅销售2盒产品且获利较少,在被责令整改后亦主动纠错,如处以10,000元的罚款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亦有过罚失当之嫌,故改判不予处罚。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主动服务中小企业化解法律风险,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以司法力量保驾经济发展,传递司法温度的生动实践。

  2

  某超市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6日,根据供应居民生活需要,某超市被确定为保供超市,可以通过微信等线上渠道销售蔬菜、水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2022年11月28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超市线上发布的商品团购链接中蔬菜包和水果包价格过高。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经调查、询问,认为某超市未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某超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超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调解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的确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故本案可以适用调解。经法院主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进行调整。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对罚款数额、缴纳期限等事宜予以确认。调解后双方均无异议,目前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合理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指出,要依法妥善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上述规定及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坚持刚性执法,还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在量罚时应当保持必要克制,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价值导向等因素后,通过调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调整罚款数额、企业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彰显了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制约,保障了涉诉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为营造利于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3

  王某某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5日,付某从王某某处购买黄豆种子12吨,每斤2.3元,金额合计55,200元。王某某为付某出具收据一张,在收据上注明黄豆垦农18豆籽12吨,并加盖某商店公章。3月16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称王某某销售假垦农18黄豆种子。4月27日,王某某销售给付某的垦农18黄豆籽,经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同品种。2021年5月19日,某县农业农村局向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违反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为由,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及《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试行)》序号4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200元,罚款552,0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销售的垦农18黄豆籽,经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同品种。某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及《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试行)》序号4的规定对王某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十九条指出,要助力提升商品质量,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危害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犯罪,促进国家种业资源统一保护。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我省必须扛起的重大政治责任。种子是粮食安全的关键。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套牌侵权的假种子、实质相似的“仿种子”问题依然突出,既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种业自主创新,也给农业生产用种带来潜在隐患,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厉打击销售伪劣种子违法行为,有利提升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为我省践行大食物观、守护粮食安全提供重要司法服务与保障。

  4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公司生产了商标为永富+图形+字母、规格型号为1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外包装标签明确标示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山野菜》(LY/T1673-2006)的黄花菜成品(下称案涉批次黄花菜)102袋,货值金额共计1,326元。2021年3月,某公司销售给重庆某公司案涉批次黄花菜20袋,销售额260元。2021年6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重庆某公司销售的、某公司生产的案涉批次黄花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异议结果维持原检验结论。2021年9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公司生产的案涉批次黄花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案涉批次黄花菜,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652元。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生产的案涉批次黄花菜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山野菜》(LY/T1673-2006)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公司就应当确保其产品质量符合自己保证的、承诺的指标或者要求。现依据检验报告,案涉批次黄花菜铅含量不符合其标识的产品执行行业标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作出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十九条指出,要助力提升商品质量,支持行政机关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行业标准是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国家进行产业发展、资源调配的重要依据,也是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更是创建公平、公共、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食品领域的商品质量更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案中,某公司生产的案涉商品虽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却不符合其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即行业标准,违背了诚信原则。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按照行业标准与企业承诺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市场监管,有利于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也满足了国家日益严格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强国建设要求,保证市场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推动我省食品生产企业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

  5

  某川菜馆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川菜馆系个体工商户,有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为丰富菜品,某川菜馆又制售“五彩家凉”“爽口青笋丝”等凉菜。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某川菜馆未设有制作凉菜专间,且在网店及店内销售凉菜,共获款8,481.52元。2022年11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川菜馆未获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为由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菜馆停止违法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川菜馆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81.52元的行政处罚。某川菜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川菜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其在网店及店内出售冷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某川菜馆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危害后果不大等情节,作出相应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川菜馆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帮助小微餐饮经营者明晰冷食类食品经营条件,促使其合法经营,人民法院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建议后,复函表示将不断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机制,并加大普法力度,确保许可事项事前告知到位,真正做到重法度而不失温暖,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指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判规则与执法标准。本案的办理坚持了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在立足个案审理的同时积极延展司法功能,结合疫情后大力恢复经济的背景及黑龙江省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更好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顺势而为,通过及时制发司法建议,积极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指出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行政机关采纳建议、积极作为,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全面摸底核查,规范细化许可条件,纠正过严行为,降低许可门槛,为辖区中小餐饮企业松绑,对促进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许可行为规范化、合理化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用实际办案效果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真正实现从司法建议“小切口”做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文章”的目的。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