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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研商行政罚法单一行为或数行为裁罚原则及处理程序会议纪录
发布日期:2022-12-14点击率:168

  法规名称:研商行政罚法单一行为或数行为裁罚原则及处理程序会议纪录

  发布日期:中华民国95年03月15日

  讨论事项:

  一、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应如何裁处罚锾(行政罚法第24条第1项)?

  研讨结果:

  (一)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应依下列规定裁处罚锾。

  1. 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处罚锾者,依法定罚锾额最高之规定裁处。但裁处之额度,不得低于各该规定之罚锾最低额。

  2.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除应处罚锾外,另有没入或其他种类行政罚之处罚者,得依该规定并为裁处。但其处罚种类相同,如从一重处罚已足以达成行政目的,不得重复裁处。

  3. 一行为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受处罚,如已裁处拘留者,不再受罚锾之处罚。(行政罚法第24条)

  (二)一行为违反数行政法上义务涉及数机关(单位)均有管辖权时,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1. 一行为违反同一行政法上义务,数机关均有管辖权者,由处理在先之机关管辖。不能分别处理先后者,由各机关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或有统一管辖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之。

  2. 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而应处罚锾,数机关均有管辖权者,由法定罚锾额最高之主管机关管辖。法定罚锾额相同者,依前项规定定其管辖。

  3. 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应受没入或其他种类行政罚者,由各该主管机关分别裁处。但其处罚种类相同者,如一重处罚已足以达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复裁处。

  4.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原有管辖权之其他机关于必要之情形时,应为必要之职务行为,并将有关资料移送为裁处之机关;为裁处之机关应于调查终结前,通知原有管辖权之其他机关。(行政罚法第31条)

  二、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处罚者,该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者,得否排除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讨论结果:

  特别法优先适用之原则,为更重要之法规适用原则,在法规适用之顺序上,应更高于从一重处罚之原则。一行为违反二以上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该二以上规定之间存有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者,于此情形,特别规定之构成要件必涵盖普通规定之构成要件,从而,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应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之原则,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适用一行为不二罚原则。申言之,特别法优先适用之原则,为更重要之法规适用原则,在法规适用之顺序上,应更高于从一重处罚之原则,故特别法中对于同一行为虽其法定罚锾额较低,仍应优先适用该特别法并由该特别法之主管机关为裁罚之管辖机关。(法务部94年8月4日行政罚法咨询小组第2次会议结论参照)

  三、数行为违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义务之规定者,分别处罚之(行政罚法第25条),单一行为或数行为如何认定?

  研讨结果:

  应由各主管机关(单位)依据个案违规情形,本于职权认定之。

  行政罚法第25条规定:“数行为违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义务之规定者,分别处罚之。”有关单一行为或数行为如何认定之问题,因行政机关职能广泛,行政罚规制之事项态样繁多,难以作一致性之规范,应由各主管机关(单位)依据个案违规情形,本于职权认定之。亦即,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究应评价为一行为或数行为,应参照该处罚规定之立法意旨及行为态样,予以综合判断(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3146号判决、法务部91年8月6日法律字第0910029514号函、内政部94年3月15日台内诉字第0940072563号函参照)。

  四、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行政罚法第26条第1项)行政机关得否先予裁罚后,将刑事部分依职权移送检察署?

  研讨结果:

  (一)刑事优先裁处原则。

  1.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但其行为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亦得裁处之。

  2. 前项行为如经不起诉处分或为无罪、免诉、不受理、不付审理之裁判确定者,得依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裁处之。(行政罚法第26条)

  (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涉及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管辖权,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1.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应将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该管司法机关。

  2. 前项移送案件,司法机关就刑事案件为不起诉处分或为无罪、免诉、不受理、不付审理之裁判确定者,应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机关。(行政罚法第32条)

  五、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经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为缓起诉处分后,行政机关得否就该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再处以行政罚?

  研讨结果:

  宜视同不起诉处分确定,依行政罚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得依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裁处之。缓起诉者乃附条件的不起诉处分,亦即是不起诉的一种,此观诸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自明,既为不起诉即依不起诉处理。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时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2第1项规定对被告所为之指示及课予之负担,系一种特殊的处遇措施,并非刑罚。因此,刑事案件经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确定后,宜视同不起诉处分确定,依行政罚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得依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裁处之(法务部94年7月28日行政罚法谘询小组第1次会议结论参照)。来源:行政执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