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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查处4起涉疫违法案件,对4人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2-03-30点击率:405

  3 月 24 日、25 日,庄河市公安局相继查处了 4 起涉疫违法案件,对涉案 4 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一:

  3 月 24 日,庄河市公安局兴达派出所接到警情,辖区物流运输个体户周某(男,47 岁)在 3 月 22 日向居住地社区申请离开庄河,未获得批准便私自安排已获得离庄证明的司机李某某于 3 月 24 日 8 时驾车与其共同前往大连旅顺口区,并于当日返回庄河。违法行为人周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

  3 月 25 日 8 时许,在庄河市栗子房镇 201 国道大连丹东交界处疫情防控检查站,张某某(男,27 岁)从丹东东港市进入我市,因无法出具相关证明,被检查站工作人员劝返。随后,张某某绕过检查站,穿过附近的田地进入庄河,被执勤民警发现。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

  3 月 25 日,庄河市公安局接到警情,大连中山区某饭店工作人员冷某某 3 月 15 日驾车返回庄河后,未按规定向居住地社区进行报备,多次出入公共场合,且在庄河市公安局和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流调工作中故意隐瞒部分接触史和行程轨迹。违法行为人冷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

  3 月 25 日 20 时许,在高速公路庄河站疫情防控检查站,郭某(男,29 岁)驾车从大连进入我市,当检查站工作人员欲查看其核酸检测证明时,郭某无法提供且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驾车驶离了检查站。郭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依法行政处罚。

  庄河公安提醒: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严守法律法规和各项防疫规定。庄河市公安局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坚决打击。

  转自半岛晨报、39 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